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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天津明令禁止:严查!五个区连发紧急通告!家有电动车的千

日期:2011-5-10 9:37:39 人气: 时间:2024-03-01 00: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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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现将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现将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现将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为进一步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依据《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示您如何正确停放、使用电动自行车,共同消除安全隐患,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1.过多充电。一般夏天充电6-8小时,冬天充电8-10小时为宜,电池不宜充电时间过长和过度放电,过多充电的做法不仅起不到积极的效果,反而会降低电池的性能,从而引发事故。

  2.线路短路。线路短路导致充电器起火,进而导致电池起火爆炸。不少的用户有随身携带电池充电器的习惯,但长期的颠簸容易导致电池充电器的线路和元件开焊,导致在充电过程中短路、起火,私自拆改电池和车辆线路,短路的风险更大。

  3.高温导致。炎热的高温天气会带来很多隐患。比如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时,很多用户都是直接把充电器搭在车座上充电,这样的做法会给安全埋下隐患;比如高温导致电池起火爆炸,这样的事例在全国范围内很多。

  4.电池故障。电动自行车的普通电池使用年限为1.5年-2.5年,所以建议用户定期更换电池,并且一定要到正规店铺购买匹配的电池,不要选择劣质的电池。

  1.合理控制充电时间。按照电瓶容量的大小,一般在8-10小时内就能充电完毕。

  2.不要在住宅内充电。室内易燃物品较多,一旦出现起火,容易酿成火灾,将电池卸下在家里充电更会危及家人。

  3.不要飞线充电。飞线充电在天气突变等情况下容易酿成火灾,还有可能影响到邻居。选择在充电车棚等集中充电场所或室外充电,即便有意外情况发生,也减少了危及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的风险。室外充电做到有专门闸口、有漏电保护、不私拉接线板、不同时给多部电动自行车充电,电线不受到雨淋、脚踩碾轧、穿门挤压,充电器或者充电插座有充满自动断电的功能。

  4.不要用完即充电。在使用完电动自行车之后,车身也会处在比较热的状态,应等车身冷却一定的时间之后再进行充电。

  5.不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楼道中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会直接阻断消防逃生通道。

  6.电动自行车存放远离危险区域。电动自行车应远离燃气设施、变配电设施、锅炉房、加油站等危险场所停放,间距大于5米。充电时应避免在污水井、下水道、化粪池等区域的上部地面位置停放。

  7.不要在充电区域内堆放杂物。充电区域应远离建筑物外墙停放,充电区域周边2米范围内无可燃物堆放。

  8.不要盲目改装电瓶。有些人为了速度更快、续航更长,会私自改装电瓶,容易造成线路负荷,引发火灾。

  1.《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十六条规定: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居民、职工朋友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如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物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五个严禁”: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包括制造厂名、产品规格型号、制造日期、商标;查看内外标志是否一致,尤其要检查产品本体是否有醒目标识,生产日期。

  查看是否有变形、裂纹、划痕及漏液痕迹。电池接线端子上应干净,无锈蚀,标志应清晰。

  电池标注的额定容量越大,电池放电时间越长,最好不要购买无额定标注的电池,但要注意是否为电动车专用。

  电池一般由专业电池生产厂提供,不同品牌、不同厂家生产的电池质量有优劣之别,价格也有高低之分。知名、大型企业规模大,技术强,售后服务好,电池质量有保证。